关于禁止教职工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谋取利益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系管理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打造一流育人环境,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师德行为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所有在岗的从事教学、科研、行政和学生管理等工作人员,以及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习用品,是指在市场上公开、未公开或自制销售用于学习的产品,包括各类学习用品、教辅资料、实验实训仪器(耗材)等,如美术用品、测试仪器,以及各类光碟、辅导资料、升本模拟题等。

第四条 禁止教职工向本系学生直接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谋取利益,包括以下方式:

(一)直接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胁迫学生购买学校规定以外的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二)授意、指使、胁迫学生到指定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三)以代购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为名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纵容、允许、默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五)以其他方式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第五条 如果任课教师或相关学生认为该学习用品或教辅资料确有需要,应向实践课程组提出申请,由实践课程组统一向学校申领,如学校无法提供,可由学生自行购买。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外聘教师经查实,除要求退还全部不当获利外,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二)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系内教职工,一经查实,除责令退还全部不当获利外,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程度及影响大小等,依照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信息工程系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工程系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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